| |
日本修訂硝基呋喃類檢測對象
2007-06-13 00:00:00 來源:
2007年5月31號,日本厚生勞動省發出食安輸發第0531003號通知:根據《食品、添加物的規格標準的部分修正件》(2007年厚生勞動省告示第206號),食品中作為“不得檢出”的農藥等的成分的硝基呋喃類指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及呋喃它酮。因此,對2007年3月30日食安輸發第0330001號(最終修正:2007年5月23日食安輸發第0523001號)進行如下修訂: 1.對象食品 印度產養殖蝦及其加工品(僅限于簡易加工) 印度尼西亞產養殖蝦及其加工品(僅限于簡易加工) 臺灣產養殖鰻及其加工品 中國產鰻及其加工品 中國產養殖河豚 越南產養殖鰻及其加工品 越南產蝦及其加工品(僅限于簡易加工) 2.檢查的項目及檢查的具體理由 硝基呋喃類修改為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及呋喃它酮。 此外,呋喃妥因、呋喃唑酮及呋喃它酮各自的代謝物:1-氨基海特因、3-氨基-2-惡唑酮及AMOZ為分析對象。
上一條:加拿大歐盟協商蝦類進口關稅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