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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水產品質量安全衛生管理及技術法規標準介紹
2005-12-26 00:00:00 來源:
南方漁網報道 日本是發達的水產大國,其對水產品質量安全衛生管理有比較健全的機構、法規和技術體系,有一定的獨到之處和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地方,本文概要介紹日本水產品質量安全衛生管理現狀和技術法規體系,希望能對提高我國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有所幫助。 一、日本水產品質量安全衛生管理的現狀 1、組織機構 日本政府涉及水產品質量及安全衛生的管理機構有內閣府下屬的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等部門。在發生瘋牛病及進口蔬菜殘留農藥等問題后,日本消費者對食品衛生與安全的關心增強,迫切要求政府加強行政措施,確保食品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健康。2003年日本政府宣布正式設立一個對所有食品進行安全評估的“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便對涉及食品安全的事務進行管理,并“公正地對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科學評估”。從機構來講,日本政府對水產品質量及安全衛生是一個多頭管理的格局,但在管理職能方面又各有側重。 2、職能分工 (1)農林水產省。日本農林水產省負責水產品質量及安全衛生的有水產廳和消費者安全局。水產廳負責水產品經營、加工與流通;資源保護、管理;漁業生產監督、指導等,著重行業生產管理。消費者安全局側重于消費者利益保護,主要有產品規格標識;價格對策;水產食品安全;水產品生產過程風險管理;風險通報等。農林水產省內新設立“食品安全危機管理小組”,負責應對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該危機管理小組主要由消費者安全局負責食品安全的官員組成。其主要職能是,一旦發生重大食品安全問題,危機小組將負責搜集信息、研究和制定應對方針,并指導實施。建立了農林水產省內預防發生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聯絡體制。 (2)厚生勞動省。厚生勞動省設有醫藥食品局,醫藥食品局內設食品安全部,該部主要負責食品的安全性。在防止食物中毒的同時,制定食品的各種衛生標準,采取重要對策來確保每日食用食品的安全。 (3)食品安全委員會。2003年7月1日,日本內閣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經長期醞釀,正式成立。由科學家和專家組成的獨立委員會——食品安全委員會有7名委員組成,由政府任命擔當大臣,設委員會事務局負責日常工作和一個專門調查會。食品安全委員會主要職能:一是實施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負責自行組織或接受農水省、厚生省等對食品安全風險進行咨詢,通過科學分析手法,對食品安全實施檢查和風險評估;二是對風險管理部門進行政策指導與監督。根據風險評估結果,要求風險管理部門采取應對措施,并監督其實施情況;三是風險信息溝通與公開。以委員會為核心,建立由相關政府機構、消費者、生產者等廣泛參與的風險信息溝通機制,并對風險信息溝通實行綜合管理。 在組織機構與人員配置上,7名委員組成最高決策機構,委員全部為民間專家,經國會批準,由首相任命,任期3年;負責專項案件的檢查評估的專門調查會,由共計200名專門委員(含兼職)構成,全部為民間專家,任期3年。專門調查會分為三個評估專家組。一是化學物質評估組。負責評估食品添加劑、農藥、動物用醫藥品、器具及容器包裝、化學物質、污染物質等。二是生物評估組。負責評估微生物、病毒、霉菌及自然毒素等。三是新食品評估組。負責對轉基因食品、飼料肥料、新開發食品等的風險實施檢查評估。食品安全委員會有權獨立對食品添加劑、農藥、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轉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內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進行科學分析、檢驗,并指導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的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安全對策。 二、與水產品質量相關的技術法規和標準 日本是一個法制比較健全的國家,與水產品質量及安全衛生相關的法律有食品安全基本法、JAS法、食品衛生法等,伴隨而生的有各法律的實施令和實施規則,對該法律加以補充說明和規范。日本又是一個法制比較完善的國家,其法律條款的修訂非常普遍,一旦發現某些條款與現實相左或不相適應,即以省令和告示的形式對該條款加以修訂。 1、食品安全基本法 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以保護消費者為根本、確保食品安全為目的的一部法律,既是食品安全基本法,又對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進行必要的修訂。 《食品安全基本法》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則和要素。要點如下:一是確保食品安全:以消費者至上為原則,以科學方法進行風險評估,實現從農場到餐桌全程質量監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費者共同參與。三是協調政策原則:在決定政策之前進行風險評估,重點進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預防,并實施風險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進行風險評估,并向風險管理部門也就是農林水產省和厚生勞動省,提供科學建議。 2、JAS法 JAS法的正式名稱是“關于農林物質的規格化及品質表示的正確化法律”。該法律確定了JAS規格(日本農林規格)和食品品質標準,依據該法律規格,日常接觸到的食品等有JAS標識、原產地等信息。1950年制定該法時,還只有JAS規格,但1970年修訂時,添加了食品品質標準,到1999年修訂時,銷售給消費者的所有食品都必須執行該法律。即使到現在,關于JAS法都有可能修訂, “JAS制度研討會”正在進行這方面的研討。 (1)農林規格(JAS規格)o日本農林規格是依據JAS法制定的食品、林產品等制品標準。經確認滿足JAS規格的產品,可以標識JAS標志,加上JAS標志的產品,說明其具有一定的質量水準。消費者選購產品或業務人員辦理業務時,確認產品是否符合以JAS規格為標準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到備案機構咨詢,該備案機構應是國家認可的檢查機構。另一種方法由備案認定機構認可其資質的“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備案認定機構是國家承認的認證機構。 JAS規格中,根據原料或加工方法是否有特色的質量標準分為普通JAS和特別JAS兩類。有機農產品的JAS規格和生產信息公示JAS規格屬于特別JAS。 (2)食品標識標準(品質表示基準一覽)。其中:一般食品品質標識標準3項,個別鮮活類食品品質標準2項 (含水產品標識標準l項);加工類食品原產地標識標準8項(含水產類6項);個別加工類食品標識標準(罐頭類)3項;肉食類加工晶及魚糜制品標識標準1l項(含水產魚糜制品類3項);水產品標識標準9項,和其它類的標識標準。 3、食品衛生法 日本的食品衛生法包括總則、食品和添加劑、器具和容器包裝、標識、食品添加劑“法定書”、監視指導方針和計劃、檢查、登記檢查機關、營業、雜項、罰則等共計十一章。該法是以確保食品安全性,從公共衛生的觀點,比其他任何措施都重要的規則,是預防因飲食引起衛生危害發生、保護國民健康為目的的。 (1)日本食品衛生法中有關規定。清潔衛生的原則。供銷售包括非特定或廣泛的非銷售性贈與的食品或添加劑,必須在清潔衛生的狀態下進行采集、生產、加工、使用、烹調、貯藏、搬運、陳列及交接。 禁止銷售不衛生食品等。包括腐爛、變質或未熟的食品,含有、附著或懷疑為有毒或有害物質,被致病菌污染或懷疑被污染對人體有害的食品,和混入或加入雜質、異物,或因其他原因對人體有害的食品。 以下情況屬于對人體健康無害。雖然屬于有毒或有害物質,但自然地包含或附著于食品或添加劑,根據其程度或處理方法,確認對人體健康無害;在食品或添加劑生產過程中,混入或不得不添加有毒或有害物質,但確認對人體健康無害。 (2)食品的規格及標準。厚生大臣從公眾衛生的觀點出發,可以制定供銷售食品或添加劑的生產、加工、使用、烹調及保存方法的標準,以及供銷售食品或添加劑的成分規格。根據上述規定制訂了標準或規格后,即不得以不符合標準的方法生產、加工、使用、烹調或保存食品或使用添加劑。不得銷售或進口以不符合標準的方法生產、加工的食品或添加劑。亦不得生產、進口、加工、使用、烹調、保存或銷售不符合其規格的食品或添加劑。 一般食品的規格標準,包括①成分規格:不得含有抗生素,不得含有化學合成的抗菌素,但經厚生大臣確認不會損害人體健康的,不在此限。②加工及調制標準:不得對食品照射放射線,但在食品加工工序或為加工工序的管理而照射時,食品的吸收射線量在lXl0—3GY戈瑞以下,以及有特殊規定者,不在此限。③保存標準:以直接接觸非供飲用冰塊保存食品時,使用的冰塊,大腸菌群呈陰性;不得使用抗生素;不得以保存使用為目的,對食品進行放射線照射。 (3)有關水產品的規格標準目錄 魚糜制品:①糜制品(碎魚肉除外)成分規格。②魚糜制品加工標準。③魚糜制品保存標準。 生食用牡蠣:①生食用牡蠣成分規格。②生食用牡蠣加工標準。③生食用牡蠣保存標準。 當前,中國水產品質量安全衛生問題已成為全社會的熱點問題之一,老百姓呼吁水產品安全,全社會關注水產品質量。但關于水產品質量安全的法律、制度還有待進一步健全,多頭管理、職責不清,標準體系不完善、與國際不完全接軌,檢測技術、方法相對落后,質量監控管理措施不到位等,是中國水產品質量安全建設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提高中國水產品質量,增強國際市場競爭能力的關鍵問題。因此,迫切需要全社會、特別是行業從業者認真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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