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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水產品的生產加工設施及海域的衛生管理標準
2007-12-27 00:00:00 來源:
第一條(目的)此告示是根據水產品質量管理法第22條規定,對以出口為目的的水產品的生產加工設施及海域制訂衛生管理標準為目的。 第二條(衛生管理標準)①根據第22條的規定,以出口為目的的水產品的生產加工設施的衛生管理標準如附表1。②第22條規定的海域的衛生管理標準如附表2。 第三條(對衛生管理標準的調查、核對標準)依第2條第1項規定的對衛生管理標準的調查核對標準如附表3。 出口水產品的生產加工設施的衛生管理標準。(第2條第1項關聯) 1.加工工廠的設施裝備及衛生管理標準。 a.關于設施及裝備的一般條件。 (1)加工車間要充分寬敞,設計為能維持良好衛生的車間,應分為污染區和非污染區。 (2)加工場地、處理室,準備室的地面要易排水,地面上不能有污物殘留。魚箱及產品處理用具要放在防水墊板上面,制作墊板要考慮易于清洗與消毒。 (3)排水溝蓋上要有孔,并排水要暢通不得有雜物積存,并且排水口應安裝防止嚙齒類出入的設施。 (4)墻體表面應該用平滑及不易滲透的耐久性的材料設置,應易于清掃。 (5)天棚或屋頂的撐柱應易于清洗。 (6)出入門應使用非腐蝕性的材料制作,并易于清洗。 (7)應有適當的換氣設施,需要時要具備排氣設備 (8)能夠作業場所及處理加工作業場所的亮度適當,應具備自然采光或照明設施。 (9)作業場所、準備室、冷藏室為了防止昆蟲或嚙齒類的出進入,應安裝設施,需要時要具備昆蟲類撲滅燈。 (10)工作場所、洗手間出入口應設置適當用的洗手池及消毒洗滌劑,洗手池的水龍頭不應安裝手動式,且應具備洗手后能夠烘干的設備或者一次性的紙巾。 (11)刀、刀板、集裝箱(容器)、廢棄物桶,工作臺,應用非腐蝕性材料,特別是廢棄物桶為防止污染要有益,不得漏輸送帶應容易清洗。 (12)廢棄物貯存處所應遠離加工場所的地方,并容易清掃。 (13)加工用水,應使用能飲用的水,自來水不足時,可以使用符合飲用水標準的地下水,必要時可以使用清潔的海水,同時使用非飲用水的時候,為了防止錯誤使用,供水管用顏色來區分,連接水管的塑料軟管的端部分必須離地。 (14)應有與工人相符合的寬敞的更衣室、洗手池、水沖式衛生間,墻與地面應做防水處理,并容易清掃。 (15)衛生間的出入口,應安裝靴鞋消毒池。進出門不應朝工作現場方向敞開,并用非腐蝕性材料制作,并容易清掃。 b.一般衛生管理標準。 (1)職員應定期作健康檢查,身體的裸露部位有傳染性擦傷、傷口或腸傷寒病等傳染性疾病或其感染者,不允許從事水產的加工、處理。 (2)應備有充分數量清潔的工作服及工作帽,戴用衛生帽時不允許頭發外露。 (3)工廠內(工作場、倉庫等)禁止吸煙、飲酒、吃飯、吐痰等不衛生的行為。 (4)從事加工的職員不允許涂指甲油,汗、頭發、化妝品、醫藥品等其它外來物質不允許污染到食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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