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是全球重要的水產品貿易市場,也是我國水產品出口的主要市場之一,歐盟漁業新法規的實施,正備受全球關注,也必將對我國的漁業生產和水產品出口貿易產生影響。高度關注和積極應對歐盟漁業新法規,是我國政府相關部門和出口水產行業必須面對的一項新課題。
2010年1月1日,歐盟關于海洋漁業捕撈的新法規“反海洋漁業非法捕撈法”(the IUU Regulation)將正式生效。新法規對進入歐盟的漁獲物進行溯源、認證以及在國際或區域性漁業組織規定的海域對漁業捕撈活動進行合法性檢查等方面均作了嚴格規定。
變化要求
歐盟即將實施的海洋漁業捕撈新法規共28頁,12章57條,與之前歐盟的漁業法規有許多不同之處,新法規強化了口岸檢查制度;將檢查和追溯產品原產地的范圍擴大延伸至加工水產品并增加檢查內容;強化第三方責任等。
歐盟海洋漁業捕撈新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港口檢查措施。進入歐盟成員國港口進行裝卸貨物,轉運和港口服務的非歐盟國家漁船(第三國漁船)應在指定的港口接受檢查。進港船只需在進港前3天通知歐盟成員國港口檢查機關,并申報所裝載的水產品數量、品種、捕撈日期和捕撈地點及捕撈工具。第二,進出口水產品溯源認證措施。根據歐盟法規對出口到歐盟地區的水產品的合法性進行檢查(淡水魚、觀賞魚和部分養殖品種除外)。出口到歐盟的加工水產品,出口方應提交原料魚供應者出具的、經原料魚供應國認可的合法性證明文件。第三,建立不合作國家名單。如果第三國從事IUU捕撈或購買IUU捕撈產品,或者沒有依照歐盟該法規處理非法捕撈事件,歐盟則會將其列入“不合作國家名單”,該國的漁船將被禁止在歐盟港口???,該國的水產品也將被禁止在歐盟地區市場銷售。
造成影響
近年來,在中歐雙邊貿易穩定快速發展的驅動下,歐盟正成為我國水產品出口的主要市場之一,我國對歐盟水產品的年出口量已超16億美元,而在我國每年出口歐盟的水產品中,海洋捕撈產品占一半以上。歐盟漁業新法規的實施,將在一定程度對我國近海、遠洋捕撈和來料加工產品輸歐的正常貿易產生較大的影響。
對整個漁業產業鏈條造成持久影響 歐盟方面聲稱歐盟漁業新法規實施的目的在于打擊全球范圍內的非法漁業捕撈活動,但其對漁業的影響,尤其是對歐盟有貿易關系的發展中國家而言,遠不止海洋漁業捕撈業,而且還延伸波及到水產品加工、貿易,甚至養殖飼料、食品安全檢測和漁業管理等整個漁業產業鏈條。
使輸歐水產品貿易成本增加。歐盟漁業新法規規定的口岸檢查、水產品溯源認證等措施,既嚴格又繁雜。因此,為達到歐盟新法規的要求,我國等歐盟以外的發展中國家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而且這些投入并非一次性的,這樣會增加今后輸歐水產品的貿易成本。
輸歐水產品的門檻進一步提高。歐盟海洋漁業捕撈新法規實質是個更為隱蔽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一方面,新法規內容繁雜、生硬,方式也更加隱蔽和靈活,有些方面還缺乏可操作性,如果被不適當的解釋、引用和延伸,也許會成為進行貿易保護主義的借口;另一方面,我國等發展中國家的小規模漁業在其漁業生產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由于受到資金、技術等原因的限制以及管理方法的不同,較難達到歐盟新法規所規定的要求,我國將處于被動和弱勢地位。因此,歐盟漁業新法規的實施,有可能成為發展中國家對歐盟水產品出口的非關稅壁壘,出口企業為了迎合新法規需付出較高的成本,從而削弱了產品的競爭力,影響了我國水產品的正常國際貿易,并使輸歐水產品蒙受經濟損失。
應對策略
為確保我國輸歐水產品貿易的健康持續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歐盟漁業新法規對我國輸歐水產品貿易造成的負面影響,我國政府相關部門和水產品出口行業必須做好協調配合,并共同采取積極措施及早做好相關的應對工作:
一是要熟悉了解歐盟漁業新法規的變化情況,深入研究新法規的內容,密切關注新法規的最新發展動態 應充分發揮政府部門、行業協會及新聞媒體的作用,通過培訓、研討會等各種有效途徑向相關出口企業進行全面的宣傳指導,引起有關各方對歐盟新法規的高度重視,提前按新法規要求進行自查和整改,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應對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及早應對,主動規避和防范風險。
二是要牢牢把握質量安全這一主線,進一步提高質量安全意識。出口水產企業要進一步完善自檢自控體系,嚴格按歐盟新法規組織生產管理,建立一個包括水產品養殖、養殖飼料、加工、貿易、衛生安全檢測以及漁業管理等全過程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對水產品質量安全進行嚴格的要求和控制,保證輸歐水產品衛生質量管理體系和HACCP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確保水產品全過程的衛生控制與管理符合歐盟新法規的要求。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出口水產品追溯體系 要強化源頭管理,將水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延伸到水產品捕撈生產的全過程,建立捕撈水產品證明和文件檢查相關制度,做好自捕和進口水產品原料進廠的驗收和登記工作,推行科學、生態的養殖模式,在不使用氯霉素、硝基呋喃代謝物、孔雀石綠等禁用藥物的同時,還要注重并確保水產品來源合法。
四是我國相關政府部門應設立漁業登記管理制度 成立專門管理部門進行捕撈作業監督,及時為所有中國漁船捕撈的漁獲物中用于出口歐盟的產品出具證明文件。如果是用進口原料加工的水產品,相關政府部門和企業還必須獲得原料生產國的相應證明,并嚴把進口原料的質量安全關。農業、海洋漁業、檢驗檢疫、外經貿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協作,及時為企業提供信息和技術上的支持,為企業生產經營和出口提供決策依據,同時應建立大監管機制,明確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職責,加大對水產品養殖和生產加工各個環節的介入和監管力度,堅決打擊非法捕撈行為,使出口到歐盟的水產品符合新的規定。
五是我國相關政府部門要對歐盟漁業新法規實施過程中所造成的貿易保護主義和可能出現的貿易糾紛做好應對準備 充分利用WTO TBT/SPS委員會以及各相關平臺進行交涉,積極維護和爭取我國的合法利益,根據WTO原則對新法規中技術性貿易措施的不合理內容提出異議,為企業出口爭取主動便利條件,將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六是要深入實施多元化戰略,走市場多元化和產品多品種化道路 我國的水產品要改變出口過分依靠歐盟市場的格局,積極開拓非洲、中東、中亞、東歐、俄羅斯等新興出口市場,盡可能減少和分散貿易風險。同時,相關出口企業也可根據自身發展需要,到歐盟管轄的海域進行漁業捕撈活動和投資建廠,就地捕撈、生產和銷售,以繞開歐盟漁業新法規貿易壁壘。(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